为规范国道G丙中洛至六库二级公路(福贡段)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和标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国道G丙中洛至六库二级公路(福贡段)改建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国道G丙中洛至六库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现将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国道G丙中洛至六库二级公路改建工程福贡境内段全长约公里,起于福贡县马吉乡布腊村与贡山县普拉底乡腊早村交界处,止于匹河乡果科村碧福桥。征收范围为国道G丙中洛至六库二级公路(福贡段)改建工程福贡境内建设工程用地范围。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八)《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九)《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国土资〔〕27号);
(十)《福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贡县征地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福政发〔〕号)。
三、征收土地及房屋测绘方法及评估方式
采用第三方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等设施进行测绘和评估,测绘方式采用投影丈量法。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一类区的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元/亩(区域范围:上帕镇县城规划区内的耕地)。
1、水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6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0倍,补偿标准为0.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
2、旱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6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8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
(二)二类区的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元/亩(区域范围:上帕镇县城规划区外,马吉乡、石月亮乡、鹿马登乡、架科底乡、子里甲乡、匹河乡坡度在25度以下的耕地)。
1、水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8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2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
2、旱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8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0倍,补偿标准为0.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
(三)三类区的补偿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元/亩(区域范围: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全县范围内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
1、水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8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2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
2、旱地:土地补偿费补偿倍数为15倍,补偿标准为.00元/亩;安置补助费补偿倍数为10倍,补偿标准为0.00元/亩,两项共计补偿标准为.00元/亩。(四)生产生活用地补偿标准: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五)农村自留地补偿标准: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按原则确认,并能出具原始证明材料的自留地,现仍在耕种的,按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现已不耕作并已抛荒的,按照.00元/亩补偿。
(六)林地补偿标准:林地补偿标准为.00元/亩(含已颁发林权证的退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未确权发林权证)的,按照退耕前原地类进行补偿。
(七)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租用的方式进行补偿。
1、水田(含园地):每年元/亩,旱地:每年元/亩,林地:每年元/亩。
2、进场道路、坍塌、压埋等无法复垦的用地,一次性征收,并按照所在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工程建设结束后由地方管理使用;
3、取土场、弃土场、材料堆放场、工棚驻地等可以复垦的,按照上述租用补偿标准租用,并缴纳元/亩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工程建设结束后,进行土地复垦并交由原承包者使用。临时用地的租用费用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均有施工单位缴纳,并须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参照福贡县一类区水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元/亩。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土地认定的主体为土地管理部门,房屋产权认定的主体为房产管理部门,沙滩、水域认定的主体为水务部门。
违法建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突击建盖的任何建筑物、附属设施不予认定补偿
(二)补偿方式
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房屋征收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房屋的机构类型、建筑面积、装修面积等,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补偿标准
1、房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墙体材料空心砖支砌的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机制标砖(红砖)支砌的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
2、房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墙体材料空心砖支砌的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机制标砖(红砖)支砌的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石棉瓦屋面)空心砖支砌的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
4、土木结构(石棉瓦屋面)毛片石支砌的补偿标准为元/平方米。
5、简易结构房屋(含石棉瓦)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
6、装修补偿。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标准为.00元/平方米,视装修补偿完整程度可在补偿范围内调整浮动(外墙涂料、粉刷、贴墙砖;室内楼地面贴地砖或木地板,内墙粉刷或乳胶漆)。
装饰装修价值超出补偿标准以外的以现场评估为准。
(二)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1、水泥地面:.00元/平方米,碎瓷砖铺贴地面:.00元/平方米。
2、围墙:.00元/立方米。
3、室外钢架楼梯(宽度1.3米以内):.00元/米。
4、室外钢筋混凝土楼梯:0.00元/平方米。
5、水池、化粪池、沼气池:1.00元/立方米。
6、草坪:30.00元/平方米。
7、彩钢棚:普通钢棚.00元/平方米,泡沫夹层钢棚.00元/平方米。
8、浆砌毛石挡墙:.00元/立方米。
9、室外灶台、花台、砖砌排水池:.00元/立方米。
10、混凝土浇筑铁艺门:1.00元/平方米,空心砖支砌简易大门:.0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
11、室外栏杆:.00元/米。
12、干砌毛石挡墙:.00元/立方米。
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评估为准。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临时补助费按元/月,期限为6个月。
2、搬迁费标准为:按照一证一户原则,搬迁费:元/户。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税务部门出示的被征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计算出相应利润,对利润部分予以一次性营业损失补偿(如有不具备营业场所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纳税票据的,经查实坚决不予补偿,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责任)。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苗圃苗木补偿标准
1、核桃苗:泡核桃嫁接苗4.00元/株;铁核桃实生苗1.00元/株(出苗率0-株/亩)。
2、漆树苗:0.70元/株(出苗率0-0株/亩)。
3、杉木苗:0.50元/株(出苗率-00株/亩)。
4、喜树:0.50元/株(出苗率-00株/亩)。
5、桤木(旱冬瓜):0.50元/株(出苗率00-10株/亩)。
6、柑橘(桔)苗:2.00元/株(出苗率0-株/亩)。
7、李、梨、苹果、桃、柿子、枇杷等水果苗木:2.50元/株(出苗率-株/亩)。
(二)林木补偿标准:
1、柑橘(桔)果园:当年种植30元/株;2-3年生幼树元/株;4年以上进入挂果期树木元/株(种植密度3米×3米,每亩74株)。
2、李、梨、苹果、杨梅、桃、柿子、枇杷果园:当年种植20元/株;2-3年生幼树元/株;4年以上进入挂果期树木元/株(种植密度3米×4米,每亩45株)。
3、核桃、板栗:胸径<5cm,10元/株;胸径6—15cm,元/株;胸径16-25cm,元/株;胸径26cm以上,元/株(核桃种植密度7米×7米,每亩14株;板栗种植密度4米×5米,每亩33株)。
4、漆树:胸径<5cm,10元/株;胸径5-15cm,元/株;胸径16-25cm,元/株;胸径26cm以上,元/株(种植密度4米×4米,每亩42株)。
5、杉木、松树、喜树、桤木(水东瓜)、香椿树(用材林):胸径<5cm,10元/株;胸径6-15cm,50元/株;胸径16-25cm,80元/株;胸径25cm以上,元/株。种植密度2米×2米,每亩株。
6、其他树木(杂木):胸径5-10cm,10元/株;胸径11-20cm,30元/株;胸径21-30cm,50元/株;胸径30cm以上,80元/株。
7、笼竹、金竹:笼竹10元/株,金竹1元/株。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1、茶叶:茶叶苗补偿标准为0.50元/株(出苗率—00株/亩);茶树:(种植3年以下)补偿标准为.00元/亩;采摘期的(种植3-5年)补偿标准为4元/亩;盛产期的(种植5年以上)补偿标准为元/亩。
2、草果:草果苗补偿标准为0.5元/株(出苗率00株/亩);草果地:种植1-3年且未挂果的补偿标准为.00元/亩;种植3-5年的补偿标准为0.00元/亩;种植5年以上的补偿标准为.00元/亩。
3、红薯、芭蕉芋、芋头补偿标准为0.00元/亩。
4、山药:补偿标准为.00元/亩。
5、香蕉:补偿标准为30.00元/株(当年萌发的苗不计)。
6、洋丝瓜:补偿标准为.00元/棚,不超过10棚/亩,洋丝瓜尖元/亩。
7、蔬菜类:补偿标准为元/亩(青白菜、包包菜、洋花菜、青花菜、芥蓝菜、葱、姜、蒜、芫荽、茴香、番茄、茄子、辣椒等)。
8、主要农作物:马铃薯.00元/亩,玉米1.00元/亩,水稻1.00元/亩。
9、油菜:补偿标准为.00元/亩。
10、药材:重楼当年种植3.00元/亩,两年以上30.00元/亩;白芨当年种植.00元/亩,两年以上1.00元/亩;石斛当年种植.00元/亩,两年以上10.00元/亩.
11、套种农作物以按季节主要栽培品种补偿,不在重复赔偿;漏列品种和零星种植的农作物酌情协商补偿。
七、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类坟墓元/座(水泥瓷砖),二类坟墓元/座(石砌石板),三类坟墓0元/座(土包土堆),空坟墓0元/座。
八、管线迁移补偿
电力、电讯、通信、广电等线杆设施改移,按照省、州关于杆线设施改移的有关统一部署安排执行。工程建设中占用的道路、水沟、水管等设施,应按照“占路还路、占沟还沟”的原则,由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恢复。
九、征收程序
(一)土地征收程序
1、发布征收公告。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意见和建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2、发布补偿公告。征地拆迁指挥部根据征收方案拟定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求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意见和建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3、组织实施征地。征地拆迁指挥部汇总意见建议,对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实施征地。
4、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保留一份、村委会保留一份、被征地农户保留一份、征地拆迁指挥部保留一份。当地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签订协议后分阶段统计相关数据,并认真组织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数据统计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接受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有异议,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组织复核。
5、组织兑款,交付土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长或副组长签字确认,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相关统计数据结果上报征地拆迁指挥部,指挥部审核后拨付征地补偿资金由乡镇征地工作组负责组织兑款,兑款后自觉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二)房屋征收程序
发布征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布—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认定—第三方对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房屋价格复查评估—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资金结算—公示结果—交房认定。
十、有关事项
(一)工程建设施工损毁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由施工单位依照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治理。
(二)土地、房屋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三)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四)当地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五)各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况未规定的,由各乡镇征地拆迁工作组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征地拆迁指挥部,由征地拆迁指挥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指导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征地拆迁指挥部上报福贡县征地拆迁领导小组,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六)省道S线两边1米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为福贡县公路分局,土地不予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标准补偿给被征收方。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本方案由福贡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不同意见的或者需要举行听证会,以村委会为单位向各乡镇国土和村镇规划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本《方案》经召开听证会议或征求意见后,报福贡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方案有异议的,不影响实施征地。
(来源:走进福贡福贡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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